什么是委托中的特别授权
根据民诉法规定,诉讼代理人代为承认、舍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需要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
特别授权代理是指特别授权代理中代理人除享有一般授权代理的诉讼权利外,还可行使代为和解、上诉等涉及当事人实体利益的诉讼权利。特别授权代理权限包含下列内容:代为承认部分或全部诉讼请求;代为舍弃、变更或增加诉讼请求;代为和解;代为反诉;代为提出或申请撤回上诉。
一般授权代理
一般授权代理是指代理人仅享有出庭、采集提供证据、辩论、起草代写诉状等法律文书等诉讼权利。依据委托人授权,享有一般授权的代理人只能代理当事人行使其一般民事诉讼权利的代理,包含下列内容:代为起诉、应诉;代理申请诉讼保全或证据保全;申请回避,向法庭提供证据,鉴别人和勘验人,需要重新鉴别调查或勘验请求调解,发表代理建议;申请实行;双方商定的其他可以代理的事情。
代理是民法中的一个定义,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本人的名义向第三人为意思表示或受领意思表示,而该意思表示直接对本生活效的民事法律行为。代理分为法定代理和委托代理,在委托代理中,依据代理人授权权限的不同,又可以分为一般授权代理和特别权代理两类。国内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委托别人代为诉讼,需要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需要记明委托事情和权限。诉讼代理人代为承认、舍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需要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依据此规定,民事诉讼代理分为一般代理和特别授权代理,委托事情和权限应在授权委托书中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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